(2015)梅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传清与林某某、林谋烟、苏梅、高丽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罗源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刘传清,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代理人江世英,福建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男,汉族。被告林谋烟,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苏梅,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代理人黄其魁,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丽芳,女,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罗源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清与被告林某某、林谋烟、苏梅、高丽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罗源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期间被告林某某、林谋烟、苏梅先行支付原告医疗费76603.63元,本案诉讼标的已实现,其余赔偿款项需待原告治疗终结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传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5元,减半收取857.5元,由原告刘传清负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燕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