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6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美薇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上海美薇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6092号原告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包长金,公司员工。被告上海美薇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莉娜,职务不详。原告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美薇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8元,由原告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审 判 长 斯慧民代理审判员 洪一帆人民陪审员 沈芳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 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