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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2170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丁红鑫,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甲委托代理人:崔明虎,霍邱县岔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15日依法由审判员李述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丁红鑫、被告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明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1996年1月5日原、被告同居生活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沉迷赌博,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宋某甲离婚;婚生子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给付原告困难帮助金20000元。被告宋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6年1月5日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宋某甲在霍邱县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9月20日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宋某甲婚生一子,取名宋某乙。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宋某甲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有些淡化,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案经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被告宋某甲提交的岔路镇岔路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诉请与被告宋某甲离婚,应当提供其与宋某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但是原告刘某甲仅提供原、被身份证复印件、婚生子宋某乙户籍信息、结婚证复印件,该三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宋某甲身份信息情况、婚生子身份信息及双方系合法夫妻的事实,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本院不能据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刘某甲要求与被告宋某甲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述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查逢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