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霍山县宜家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卢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县宜家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卢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57号原告:霍山县宜家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叶纯燕,霍山县宜家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卢艳,女,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山县宜家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卢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山县宜家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山县宜家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礼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