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65号原告:赵某,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陈某,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协商,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圣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婧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