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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65号原告:赵某,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陈某,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协商,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圣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婧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