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彭喜春与牛彦鹏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喜春,女,住卓尼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彦鹏,男,住卓尼县。上诉人彭喜春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卓尼县人民法院(2015)卓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喜春又以服从原判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喜春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喜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彭喜春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体 珍审 判 员 尚 芳 兰代理审判员 周毛才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