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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易某某强奸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芙刑初字第52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某,男,1980年2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6月24日被抓获,6月25日被刑事拘留,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5)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强奸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仕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曙光社区吉安驾校训练场内,趁袁某醉酒,强行与袁某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易某某系长沙市吉安驾校教练员,为招收学员,易某某在58同城网上发布了个人信息。2015年6月24日18时许,袁某因想报考驾驶证,查询了易某某的信息,并与易某某取得了联系。19时许,易某某驾驶一辆牌照号为湘AD32**的黑色大众帕萨特汽车到长沙市雨花区朝阳欣园楼下接袁某,易某某带袁某到吉安驾校看了训练场,后袁某交了3450元的驾校报名费。当日20时许,易某某邀袁某到芙蓉区凯通国际城6栋新起点KTV唱歌,期间,袁某、易某某及易某某驾校的同事喝了很多啤酒。22时许,袁某因酒醉要回家,易某某提出开车送袁某。在车上,易某某又提出到训练场教袁某开车,将袁某带到芙蓉区吉安驾校曙光校区训练场内。易某某趁袁某酒醉之机,在车上副驾驶座位上,将袁某的裙子掀开,强行脱下袁某的内裤,然后脱下自己的裤子,将袁某压在身下,并不顾袁某的哭喊、推阻反抗,强行与袁某发生了性关系。后易某某开车将袁某送回朝阳欣园住处的楼下。袁某随即向朋友陈琼哭诉并报警。23时45分许,易某某在雨花区朝阳欣园小区门口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朝阳街派出所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由来;2、警情处置经过、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6月24日23时45分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在朝阳欣园小区门口抓获易某某;3、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明,她因想报考驾驶证,在58同城网络上找到了吉安驾校的易某某,双方联系后,易某某驾驶一辆帕萨特汽车到她家楼下接她,他们到了吉安驾校并交了学费。当天晚上,易某某与她去唱歌,后来来了易某某的同事,他们喝了很多酒。她因醉了要回家,易某某送她回家。上车后易某某提出去练车。到吉安驾校训练场内,易某某在车上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24日23时30分,她收到袁某的微信后赶到朝阳欣园门口,看到袁某在哭,一身酒气,讲被人强奸了,她报了警;5、证人施某某、周某、李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24日晚,他们与易某某在新起点KTV唱歌,袁某也在,他们喝了啤酒,后来袁某走了,易某某送她也没有来唱歌了;6、案发现场的照片、袁某发给陈某微信内容的照片及帕萨特汽车的照片;7、长芙公(刑)勘(2015)K4301021019992015060270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8、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法物)字(2015)2640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袁某血样与易某某阴茎冠状沟擦拭物在D8S1179、D21S11等22个基因座上的基因型相同;袁某的阴道拭子在D8S1179、D21S11等24个基因座上包含易某某的血样基因型;9、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理化)字(2015)2646号物证鉴定书证明,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7毫升/100毫升;10、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户籍资料证明,易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其供述的事实与审理查明的情况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背妇女意志,趁人酒醉之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纪 斌人民陪审员  彭建国人民陪审员  刘菊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利国附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