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张电芳冯淑桥邢保才郑口镇贾黄村村委员会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电芳,冯淑桥,邢保才,故城县郑口镇贾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张电芳。申请执行人:冯淑桥。被执行人:邢保才。被执行人:故城县郑口镇贾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贾方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制作的(2014)故民一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邢保才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同等的财产。二、冻结被执行人故城县郑口镇贾黄村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其价值同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梦伟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故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张电芳。申请执行人:冯淑桥。被执行人:邢保才。被执行人:故城县郑口镇贾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贾方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一月十五日制作的(2014)故民一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扣划被执行人邢保才名下银行存款。2、扣划被执行人故城县郑口镇贾黄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建伟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袁梦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