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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与李璨、田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李璨,田甜,济宁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济宁鑫和担保有限公司,姜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994号原告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赵鲁,董事长。被告李璨。被告田甜。被告济宁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号。法定代表人任宪民。被告济宁鑫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路鲁兴综合商务楼。法定代表人邵新伟,经理。被告姜琦。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李璨、田甜、济宁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济宁鑫和担保有限公司、姜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李璨、济宁鑫和担保有限公司送达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被告李璨、济宁鑫和担保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璨、济宁鑫和担保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且原告未能在限定期限内补充提供送达地址。故原告的起诉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夏人民陪审员  王正刚人民陪审员  易爱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