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终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九妹、曾应华等与龚正勇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九妹,曾应华,陶玉兰,何买成,龚正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终字第1317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九妹,农民。系被害人曾某之妻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应华,农民。系被害人曾某之父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玉兰,系被害人曾某之母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买成,农民。系本案被害人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正勇,曾用名龚顺全,农民。2015年1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龚正勇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九妹、曾应华、陶玉兰、何买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龚正勇、李九妹、曾应华、陶玉兰、何买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遗漏诉讼参与人陶玉兰,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中刑初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玉池代理审判员 刘小华代理审判员 余大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