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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桐梓县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赵利勇、黄元勤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利勇,黄元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852号申请人桐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余明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至彦,桐梓县九坝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赵利勇,男,1979年1月21日生,汉族,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被执行人黄元勤,女,1984年9月6日生,汉族,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行执审字第93号行政裁定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85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离家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8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