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蒋红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867号罪犯蒋红。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邵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蒋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十一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蒋红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服刑时间较短,且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减刑应从严控制,不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蒋红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蒋红共获得奖励分81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付3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红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是毒品犯罪,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认为对该犯的减刑应从严控制的理由成立。因罪犯蒋红的减刑起始时间未违反法律规定,且该犯在审理期间缴付财产执行部分财产刑,检察机关不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情形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1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