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沈某、王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某,王某,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终字第146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2012年3月14日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伍百元。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储某。2009年11月19日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伍百元;2013年11月28日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伍百元。2014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某、王某、储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天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查获的赌博机2台、上分卡2张予以没收,对查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被告人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沈某及原审被告人王某、储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沈某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某撤回上诉。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5)天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跃进审 判 员 张 斌代理审判员 沈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詹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