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1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田区先科机电大厦业主委员会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桂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0559号申请执行人潘复秀,住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彭文标,住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通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文标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1537.9元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肃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