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申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高海达与王兰英、樊五民间借贷纠纷申诉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海达,王兰英,樊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申字第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上诉人)高海达,男,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王兰英,女,195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原审被告人樊五(一审被告、被上诉人)(又名樊伍),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再审申请人高海达与被申请人王兰英、原审被告人樊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15)巴民一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高海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海 波审 判 员 王飞林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仝 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