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岐民初字第01157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5年10月19日,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3年9月13日,汉族,农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2年6月份相识后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07年10月份在岐山民政局补办结婚证书。2007年6月13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甲,现在红星村小学上学,2011年8月3日有生一男孩,取名张某乙,现在红星大风车幼儿园上学,两孩子均随原告一起生活。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由于两人性格各异,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也没有家庭责任感,婚后不关心我和孩子生活,夫妻之间缺乏互相信任。2012年6月份我发现被告与一妇女关系暧昧,我和被告发生争吵、殴打。同8月份被告通过朋友调解,被告承认自己错误并保证今后善待我和孩子。可是,我回家后被告仍然我行我素。2013年冬季我又回娘家居住,被告再次承认错误,并保证改正错误,我也很想念孩子又给被告一次机会。回家后被告仍不珍惜,在手机微信上和女人聊天,聊天语言暧昧,我发现后通过亲人劝解,被告也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2015年过完春节为了避免矛盾我在高点街道开了个服装店,并居住在服装店。7月6日被告因养兔建场要在信用社贷款4万元,通过亲朋好友说话,被告保证好好干活,我再一次原谅了被告。8月17日我们再一次发生矛盾,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伤害了我,面对这种婚姻我深感维持下去已无实际意义。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我状诉于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张某甲由我抚养,男孩张某乙由被告抚养;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正确。我认为我们是自由恋爱婚前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起了牢固的夫妻感情。我们婚后虽然发生过矛盾,但是我们现在已经有两个孩子。为了两个孩子的成长。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6月份相识后自由恋爱。2007年6月13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甲,2011年8月3日又生一名男孩,取名张某乙,两个孩子均随原告一起生活。2008年12月19日原被告在岐山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件一份,经质证核实,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从相识到生育孩子,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勤于沟通,仍有和好可能。对原告离婚请求,因原告未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建科审 判 员 李维斌人民陪审员 马兴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妙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