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辰执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郎元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60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350号。法定代表人李平,局长。委托代理人马雄飞,该局科员。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郎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郎元村。法定代表人宋其军,主任。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郎元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纠纷一案,根据(2015)辰行执字第0100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应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恢复土地原状。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庆九审判员  朱 钢审判员  闻 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