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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方创泉犯诈骗罪和抢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275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创泉,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惠来县前詹镇。2010年12月16日、2012年5月21日及2013年7月3日均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28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5)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创泉犯诈骗罪和抢劫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伟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创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罪。被告人方创泉因无钱开销,遂萌发诈骗他人财物的念头。分别于2015年1月28日15时许、同年3月21日13时许,诈骗被害人林某永的1辆白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被害人刘某平的1辆白色台铃电动摩托车(该摩托车车箱内放有现金人民币13000多元)后驾车逃离现场。得手后,方创泉将骗得的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台铃电动摩托车分别以人民币2800元、1000元的价格卖给潮阳籍男子“腊头”,所得赃款被挥霍花光。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林某永被骗的1辆白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刘某平被骗的1辆白色台铃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二)抢劫罪。2015年3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方创泉窜至惠来县惠城镇神泉路口附近的“立信电脑科技铺”向被害人黄某鹏谎称要购买电脑音箱。后方创泉以家中的钥匙忘记带了为借口,要求黄某鹏驾驶摩托车载他到惠城镇洋美村向其父亲拿钥匙。黄某鹏听后信以为真,便驾驶1辆蓝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载方创泉至惠城镇洋美村“柏宇按摩院”旁边一转弯处时,方创泉就叫黄某鹏停车,方创泉从摩托车下来后就威吓黄某鹏将身上的手机及钱拿出来,黄某鹏就将身上的1部手机拿给方创泉并称身上没有钱。方创泉见黄某鹏的手机陈旧便说不要,并让黄某鹏蹲在地上,自己驾驶黄某鹏的摩托车逃至惠来县华湖镇七乡村“铭林傢私城”附近时,发现有人驾车追赶,遂弃车逃跑。随后,方创泉被黄某鹏、谢某立抓住并扭送惠来县公安局惠城派出所。案后,被抢的摩托车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鹏被抢劫的1辆蓝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方创泉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方创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方创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解其不是抢劫摩托车,只是借用,没有胁迫;并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的事实。1.被告人方创泉因无钱开销,遂萌发诈骗他人财物的念头。2015年1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方创泉窜至惠来县惠城镇海关对面“林记大排档”,向档主被害人林某永随意点了几道菜,并让林某永将菜打包后送到惠城镇“金丰小区”11幢411房。随后,方创泉就跟林某永女儿林某萍闲聊,并以要拿东西为借口向林某萍借用摩托车,称拿东西后马上回来。林某萍听后就将1辆白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锁匙拿给方创泉,方创泉遂驾驶该摩托车逃离现场。得手后,方创泉将骗得的摩托车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卖给潮阳籍男子“腊头”,所得赃款被挥霍花光。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林某永被骗的1辆白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林某永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经过情况。(2)被害人林某永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林陈述他在惠城镇洋美村经营1间“林记大排档”。2015年1月28日下午3时多,有1名20多岁的男子来他的大排档点了6道菜,共约100多元。在炒菜时,该男子向他女儿林某萍说摩托借他一下,然后把菜送到“金丰小区”11幢411房。他女儿以为是他儿子的朋友,就把摩托车锁匙拿给该男子,该男子就驾驶他的1辆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离开。后他们到“金丰小区”11幢411房找该男子时才知道上当了,411房还未装修也没人居住。经林某永对照片混合辨认,确认方创泉就是骗走他的1辆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的人。(3)证人林某萍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林证实2015年1月28日下午3时多,有1名男子来她父亲的大排档点了几道菜后与她聊天,之后向她借摩托车,并叫她父亲将炒好的菜送到“金丰小区”11幢411房。她以为是她弟弟的朋友,就把1辆白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借给该男子。后他们将炒好的菜送到金丰小区才发现被骗。经林某萍对照片混合辨认,确认方创泉就是骗走他们的1辆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的人。(4)林某永被诈骗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现场照片经被告人方创泉辨认,确认无误。(5)鉴定文书。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惠价鉴字(2015)18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林某永被骗的1辆白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6)惠来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该局已将上述鉴定意见分别通知被害人林某永和被告人方创泉。(7)被告人方创泉的供述。方供述他因无钱开销而产生诈骗他人摩托车卖钱供自己开销的念头。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3时多,他窜至惠城镇海关对面“林记大排档”,向档主随意点了五六道菜,并让档主将菜打包后送到惠城镇“金丰小区”11幢411房。接着他跟排档内1女孩闲聊,以要拿东西为借口向女孩借用摩托车,称马上回来。女孩听后就将1辆白色女装摩托车锁匙拿给他,他就驾驶该摩托车逃离现场。他将骗得的摩托车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卖给潮阳1外号叫“腊头”的男子,所得赃款被他挥霍花光。2.2015年3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方创泉窜至惠来县惠城镇洋美村路口“陈记猪脚铺”向铺主被害人刘某平随意点了几道菜,并对刘某平说将菜打包后送到惠城镇“金丰小区”11幢403房。随后,方创泉就跟刘某平妻子林某铃闲聊起来,并以要拿东西为借口向刘某平借用摩托车,称拿东西后就马上回来。林某铃听后就将1辆白色台铃电动摩托车(该摩托车车箱内放有现金人民币13000多元)的锁匙拿给方创泉,方创泉遂驾驶该摩托车逃离现场。得手后,方创泉将骗得的摩托车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潮阳籍男子“腊头”,所得赃款被挥霍花光。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平被骗的1辆白色台铃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刘某平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经过情况。(2)被害人刘某平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刘陈述他在惠城镇洋美村路口经营1间“陈记猪脚铺”。2015年3月21日下午1时40分左右,有1男子来他的猪脚铺点菜,叫他送到金丰花园11幢403房。点完菜后该男子向他借1辆电动摩托车,说要去办事。他就把1辆白色台铃电动摩托车借给该男子,并叫该男子留下联系电话1581518****。摩托车被借去后他才记得摩托车内放有现金人民币13000多元,他赶紧到金丰花园11幢403房去找,他们说没有叫送餐。他打该男子的电话,开头会通,之后都说在通话中,他知道被骗了,就打110报警。经刘某平对照片混合辨认,确认方创泉就是骗走他的1辆白色台铃电动摩托车及现金人民币13000多元的人。(3)证人林某铃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林证实她与丈夫刘某平一起在惠城镇洋美村路口经营1间“陈记猪脚铺”。2015年3月21日下午1时多,有1男子来他们的猪脚铺点了几道菜,并叫他们将炒好的菜送到金丰花园11幢403房。之后该男子与她闲聊,并向她丈夫借1辆摩托车,说要去办事。她丈夫就叫该男子留下联系电话1581518****,她见丈夫同意就把1辆白色台铃电动摩托车钥匙拿给该男子,该男子就驾驶摩托车离开。之后她丈夫才想起电动摩托车内放有现金人民币13000多元,就赶紧送菜到金丰花园,发现那地方没有叫外卖,就打该男子的电话,开头会通,之后没有回应,他们知道被骗了。经林某铃对照片混合辨认,确认方创泉就是骗走他们的1辆白色台铃电动摩托车及现金人民币13000多元的人。(4)刘某平被诈骗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现场照片经被告人方创泉辨认,确认无误。(5)鉴定文书。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惠价鉴字(2015)77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刘某平被骗的1辆白色台铃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6)惠来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该局已将上述鉴定意见分别通知被害人刘某平和被告人方创泉。(7)被告人方创泉的供述。方供述他因无钱开销而产生诈骗他人摩托车卖钱供自己开销的念头。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3时多,他窜至惠城镇洋美村路口“陈记大排档”向铺主随意点了几道菜,并对铺主说将菜打包后送到惠城镇“金丰小区”11幢403房。随后,他跟老板娘闲聊起来,以要拿东西为借口向老板娘借用摩托车,老板娘听后就将1辆白色电动摩托车的锁匙拿给他,他就驾驶该电动摩托车逃离现场。他将骗得的电动摩托车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潮阳籍男子“腊头”,所得赃款被他挥霍花光。(二)抢劫的事实。2015年3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方创泉窜至惠来县惠城镇神泉路口附近的“立信电脑科技铺”向被害人黄某鹏谎称要购买电脑音箱,并在铺内随意看音箱。后方创泉以家中的钥匙忘记带了为借口,要求黄某鹏驾驶摩托车载他到惠城镇洋美村向其父亲拿钥匙。黄某鹏听后信以为真,便驾驶1辆蓝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载方创泉往惠城镇洋美村。当黄某鹏载方创泉至惠城镇洋美村“柏宇按摩院”旁边一转弯处时,方创泉就叫黄某鹏停车,方创泉从摩托车下来后就威吓黄某鹏将身上的手机及钱拿出来,黄某鹏就将身上的1部手机拿给方创泉并称身上没有钱。方创泉见黄某鹏的手机陈旧便说不要,并让黄某鹏蹲在地上,自己驾驶黄某鹏的摩托车往洋美村方向逃离现场。当方创泉驾驶抢来的摩托车逃至惠来县华湖镇七乡村“铭林傢私城”附近时,发现有人驾车追赶,遂弃车逃跑。随后,方创泉被黄某鹏、谢某立抓住并扭送惠来县公安局惠城派出所。案后,被抢的摩托车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鹏被抢劫的1辆蓝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黄某鹏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经过情况。2.被害人黄某鹏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黄陈述他系惠城镇神泉路口“立信电脑科技铺”的业务员。2015年3月28日下午3时多,有1男青年来电脑铺说要买音箱,后该男青年说家里的钥匙忘记带了,要他驶摩托车载其去洋美村向其父亲拿钥匙。他就驾驶1辆蓝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载该男青年至惠城镇洋美村“柏宇按摩院”转弯处时,该男青年叫他停车,并在下车后对他说手机及钱拿出来,他拿出手机,该男青年见后说不要,就叫他蹲下后驾驶他的摩托车逃走。刚好他的老板谢某立开摩托车过来,他与其说这件事,老板就开摩托车载他去追该男青年,追至华湖镇七乡村“铭林傢私城”附近时,该男青年弃车逃跑,被他及老板谢某立抓住并扭送到派出所。经黄某鹏对照片混合辨认,确认方创泉就是抢劫他的1辆蓝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的人。3.证人谢某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谢证实他在惠城镇神泉路口经营“立信电脑科技铺”。2015年3月28日下午3时许,有1男青年来他电脑铺说要买音箱,后该男青年说忘记带钥匙,要他员工黄某鹏驶摩托车载其回去与其父亲拿。黄某鹏就驾驶1辆蓝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载该男青年去,他见该男青年形迹可疑,就开摩托车跟踪至洋美村“柏宇按摩院”路段时,他见黄某鹏蹲在地上,黄某鹏的摩托车被该男青年驶往七乡村方向。他马上叫黄某鹏坐上他的摩托车去追,追至华湖镇七乡村“铭林傢私城”附近时,该男青年弃车逃跑,被他及黄某鹏抓住并扭送到派出所。经谢某立对照片混合辨认,确认方创泉就是抢劫黄某鹏的1辆蓝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的人。4.惠来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该局于2015年3月28日分别对被告人方创泉抢劫的1辆蓝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以及持有的银色OYAHAO手表1块,铜黄色戒指1枚,苹果4S手机、三星手机各1部,人民币1150元,均予以扣押。5.惠来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该局于2015年4月7日将1辆蓝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予以发还被害人黄某鹏。6.黄某鹏被抢劫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现场照片经被告人方创泉辨认,确认无误。7.鉴定文书。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惠价鉴字(2015)149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黄某鹏被抢劫的1辆蓝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8.惠来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该局已将上述鉴定意见分别通知被害人黄某鹏和被告人方创泉。9.本院(2010)惠刑初字第141号、(2012)揭惠法少刑初字第8号、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3)汕金法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汕头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各1份。分别载明被告人方创泉于2010年12月16日、2012年5月21日及2013年7月3日均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5月21日刑满释放的情况。10.抓获经过。惠来县公安局惠城派出所证实,2015年3月28日下午6时多,犯罪嫌疑人方创泉在实施抢劫后被黄某鹏及谢某立抓获并扭送到该所。11.户籍证明。惠来县公安局前詹边防派出所证实,被告人方创泉,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来县前詹镇。12.被告人方创泉的供述。方供述他因无钱开销而产生抢劫他人摩托车卖钱供自己开销的念头。2015年3月28日下午3时多,他窜至惠城镇神泉路口附近一电脑铺谎称要购买音箱,并在铺内随意看音箱。后他对该铺1男青年说他忘记带家中的钥匙,让男青年开摩托车载他到惠城镇洋美村与其父亲拿钥匙。男青年听后信以为真,便驾驶1辆蓝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载他至惠城镇洋美村“柏宇按摩院”旁边一转弯处时,他就叫男青年停车,他下车后就威吓男青年将身上的手机及钱拿出来,男青年说其没钱,将身上的1部手机拿给他。他见手机太旧就说不要,并让男青年蹲下后,他驾驶男青年的摩托车往洋美村方向逃离。当他驾驶摩托车逃至华湖镇七乡村一傢私城附近时,发现刚才被他抢走摩托车的男青年和另一男子驾驶摩托车追来,他便弃车逃跑,但还是被这2名男青年追上抓获并扭送到惠城派出所。被告人方创泉辩解其不是抢劫摩托车,只是借用,没有胁迫。经查,认定被告人方创泉以威吓方法抢劫被害人黄某鹏的1辆蓝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的事实,有被害人黄某鹏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谢某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以及被告人方创泉在公安机关的稳定交代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方创泉辩解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创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作案2宗,数额较大;以威吓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作案1宗;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和抢劫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创泉曾因多次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创泉请求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方创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对诈骗罪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对抢劫罪,当庭拒不认罪,且没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不能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创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二、本案扣押被告人方创泉的银色OYAHAO手表1块,铜黄色戒指1枚,苹果4S手机、三星手机各1部,人民币1150元,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泽坚审 判 员  柯南雄人民陪审员  XX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