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一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甲与张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初字第457号原告张某某甲。法定代理人郝奇。委托代理人王小军,系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甲诉被告张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甲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天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汉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