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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一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甲与张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初字第457号原告张某某甲。法定代理人郝奇。委托代理人王小军,系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甲诉被告张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甲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天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汉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