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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赵某甲申请高某甲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宕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宕昌县哈达铺镇,农民。被执行人高某甲,男,汉族,不识字,宕昌县哈达铺镇,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陇民一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查明,被执行人高某甲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明,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陇民一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玉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