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4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志金与曾培发、吴小英、曾钊强、XX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金,曾培发,吴小英,曾钊强,XX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469-4号申请执行人李志金。委托代理人李景。被执行人曾培发。被执行人吴小英。被执行人曾钊强。被执行人XX芳。申请执行人李志金与被执行人曾培发、吴小英、曾钊强、XX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4)茂中法民一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曾培发、吴小英、曾钊强、XX芳应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志金支付因工伤导致的经济损失284387.10元。本案由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主动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以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46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曾钊强所有的位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某某镇开发区的楼房一幢[产权证号:电XX号]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曾培发名下,证号:电地政农字[XX]第XX号)。2015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李志金的委托代理人李景与被执行人曾钊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曾钊强分期分批支付赔偿经济损失284387.10元给申请执行人李志金,并于2015年10月5日按协议约定向本院缴交了案款12万元,此后从2015年11月8日起每月8日前支付1万元至支付清赔偿之日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志金与被执行人曾钊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曾钊强分期分批支付案款给申请执行人李志金,履行期限较长,现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茂电法执字第4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曾钊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