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民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付某某,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硕清,男,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某某,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梅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