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仁桂与张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桂,张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469号原告张仁桂,女,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刘毅(系原告儿子),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铁,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张仁桂诉张铁健康权一案中,原告张仁桂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仁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张仁桂负担。审判员 李鲲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人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