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商民速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武汉市硚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硚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硚口商民速字第00007号原告武汉市硚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岳仕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涛,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硚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硚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硚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硚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市硚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