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3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485号孙玉美,女,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美润兰庭尚郡**幢*单元***室,身份证号34212241962********。委托代理人:李士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码头路中段商业街10#A段61号,机构代码56066430-7。法定代表人:娄杰,该公司经理。原告孙玉美与被告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润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少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玉美的委托代理人李士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开发销售美润兰庭尚郡房地产,2011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不按约定时间办理房产证,应当承担房款总额1%的违约金。原告支付房款545176元。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后,被告没有依照约定在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已经构成违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451,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孙玉美支付违约金545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薛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