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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赵长芝、傅新宇与张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芝,傅新宇,张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32号原告赵长芝。原告傅新宇。被告张丽。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兆。委托代理人曾凤芹。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芝、傅新宇与被告张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长芝、傅新宇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长芝、傅新宇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长芝、傅新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被告张丽负担。审 判 长  夏正贵审 判 员  刘瑞华人民陪审员  杨志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