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三刚与李福秀、韩庆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三刚,李福秀,韩庆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监字第1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李三刚,男,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福秀,男,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韩庆霞,女,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同上。原审上诉人李三刚与原审被上诉人李福秀、韩庆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巴民再二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海 波审 判 员 王飞林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仝 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