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秦某甲与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甲,秦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497号原告秦某甲。法定代理人马某。被告秦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甲诉被告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某甲负担。审判长 申素霞审判员 段红祥审判员 李树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窦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