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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秦某甲与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甲,秦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497号原告秦某甲。法定代理人马某。被告秦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甲诉被告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某甲负担。审判长  申素霞审判员  段红祥审判员  李树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窦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