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5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郑福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福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529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经营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黎玮,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福鹏,男,1980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郑福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吕鹰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