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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6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军、裴凤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军,裴凤梅,李志平,孔巧玲,王东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6189号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河套农商行)法定代表人习文军,系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58179013-4委托代理人赵雅军。委托代理人秦建军。被告王建军,男,无职业。被告裴凤梅(系王建军妻子),女。被告李志平,男。系小区保安。被告孔巧玲(系李志平妻子),女。被告王东峰,男,无职业。原告河套农商行与被告王建军、裴凤梅、李志平、孔巧玲、王东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建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套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赵雅军、秦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建军、裴凤梅、李志平、孔巧玲、王东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套农商行诉称,2014年1月27日,被告王建军与我行订立借款合同,向我行申请借款29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1月26日。同时约定由被告李志平、孔巧玲、王东峰保证担保。后被告向我行还息,利息结算至2014年12月31日。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建军偿还借款290000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至还清款之日偿付利息。被告李志平、孔巧玲、王东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河套农商行为证明自己所陈述的事实和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款借据、承诺书、借款申请书、联保申请书、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被告王建军、裴凤梅、李志平、孔巧玲、王东峰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4年1月27日,被告王建军、裴凤梅与原告河套农商行订立借款合同,向原告河套农商行申请借款29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1月26日。同时被告李志平、孔巧玲、王东峰与原告河套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三人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后被告向原告河套农商行偿还了部分利息,利息结算至2014年12月31日。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建军、裴凤梅向原告河套农商行借款290000元的事实清楚,有借款借据、承诺书、借款申请书、个人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及利息,属违约方,被告王建军、裴凤梅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李志平、孔巧玲、王东峰与原告河套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故被告李志平、孔巧玲、王东峰应当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军、裴凤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套农商行偿还借款290000元,并负担利息,按借款借据约定月息,逾期按照中国银行规定逾期利率计算,从2015年1月1日起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李志平、孔巧玲、王东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被告王建军、裴凤梅负担,退还原告河套农商行28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建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妍迪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