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肖荷珍与董之良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荷珍,董之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849号原告肖荷珍,女,1969年8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董之良,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荷珍与被告董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荷珍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之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荷珍撤回对被告董之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肖荷珍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玲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