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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肖荷珍与董之良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荷珍,董之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849号原告肖荷珍,女,1969年8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董之良,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荷珍与被告董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荷珍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之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荷珍撤回对被告董之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肖荷珍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玲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