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02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75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高能、马蒙蒙,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颜 明代理审判员  杨友满代理审判员  杨 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新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