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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赵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296号原告XX,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委托代理人胡德勇,大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赵跃,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赵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2元,减半收取1536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合计2756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范 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勾廷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