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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孟根永与张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孟根永,男,汉族,1976年2月29日生。被告:张峰,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根永诉被告张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根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根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根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根永负担。审 判 长  赵玲玲审 判 员  党 育人民陪审员  高松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韩青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