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民一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民一初字第107号原告张某。被告欧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沈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文年方、郭开规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章耀东担任记录。被告欧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 蹦人民陪审员  文年方人民陪审员  郭开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章耀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