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4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立与被告翟明禄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4071号原告李小立,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翟明禄,男,成年,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小立与被告翟明禄侵权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李小立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诉讼费用,且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英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