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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贾维杰与刘传华、刘帅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维杰,刘传华,刘帅,马德卫,齐河尚古宜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贾维杰。被执行人:刘传华。被执行人:刘帅。被执行人:马德卫。被执行人:齐河尚古宜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迎宾路银座佳驿连锁酒店。本院立案执行的贾维杰申请执行刘传华、刘帅、马德卫、齐河尚古宜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4)德中商初字第186号债权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贾维杰申请执行刘传华、刘帅、马德卫、齐河尚古宜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4)德中商初字第186号债权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执指字案号为(2015)德中执指字267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东审判员  李战军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