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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2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华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和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2132-2号反诉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华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葑分区梅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依克,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晨霏,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反诉被告上海和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1690号2幢403室。法定代表人陶玉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诚、陈耀,该公司员工。原告上海和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反诉被告)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华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华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华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部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11元,由反诉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华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俊人民陪审员  顾伯翔人民陪审员  虞子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