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9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秦勇与吕宗易、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勇,吕宗易,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9302号原告:秦勇,男,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吕宗易,男,汉族,1965年3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宗易,董事长。原告秦勇与被告吕宗易、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通知秦勇预交受理费,但原告秦勇在法定期限内并未缴纳相应的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 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华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