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胡邦元与彭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胡邦元,男,1934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兴平,男,1958年2月22日生,汉族,系胡邦元长子。被执行人彭军,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胡邦元申请执行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彭军应向申请人胡邦元偿还欠款25000元,利息1556元及诉讼费500元,合计27056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住房、公司股权及车辆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02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房玉明审判员 王汉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