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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589号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金华镇邓唐营村唐庄。委托代理人刘长顺,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官庄镇法律服务所人员,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田李桥。被告唐某某,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金华镇邓唐营村唐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出具了按撤诉处理的意见,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符合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俊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