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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河北天创管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柏南科技有限公司、郝建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2364号原告河北天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年县工业园区建设路东侧、永洋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赵艳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柏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方经济城。法定代表人郝建堂,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郝建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创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柏南科技有限公司、郝建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天创管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上海柏南科技有限公司、郝建堂价值500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告上海柏南科技有限公司、郝建堂价值500万元的财产或者冻结被告上海柏南科技有限公司、郝建堂500万元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邵延军审 判 员  杜世霞代理审判员  苗高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