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苏琴、姜红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苏琴,姜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保字第157号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信安大道609号。法定代表人:徐水华,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徐苏琴。被申请人姜红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徐苏琴、姜红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申请人徐苏琴、姜红梅已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付息义务,双方借款合同已解除为由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种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代理审判员 蒋春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甘亚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