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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许孝海与张玉林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孝海,张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许孝海。被执行人:张玉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孝海与被执行人张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孝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张玉林的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14)垦胜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保卫审判员  崔永岭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金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