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初字第606号原告:吕某。被告:李某。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后共同生活,于2001年农历十月初八生子,2007年10月30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因琐事吵闹并分居至今,故诉请离婚,孩子随被告生活,婚前财产各自所有。被告李某辩称,家庭中吵闹是正常现象,但不意味着必须离婚,孩子年龄已大,正值学习阶段,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1年正月共同生活,于同年农历十月初八生子取名李耀华,现在祁县中学上学。双方于2007年10月31日领取结婚证,在共同生活中逐渐产生矛盾,原告遂于2014年9月间回娘家生活,并于同年10月诉请离婚。本院于同年11月20日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15年7月24日原告又诉请离婚。被告表示应以大局为重,为孩子考虑,不同意离婚。本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本案中原、被告在生活中发生吵闹是客观事实,但双方应冷静处理,从长计议,注意沟通,珍惜感情,同时更应考虑到孩子的学业与未来,现被告表示愿巩固夫妻关系,可见其夫妻关系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请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长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婷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