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蓝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党根银与王未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根银,王未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党根银,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未安,男,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党根银与王未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近年来一直单身带孩子生活,经济困难,虽然申请执行人做出了相当的让步,使双方就该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可被执行人仍然无法按协议兑现,我院遂依法予以执行救助,使案件得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蓝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鹏晖代理审判员  李红涛代理审判员  孙青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甄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