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奎修、龙志安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鸿木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失信决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395-1号(2015)惠阳法执字第421-1号本院在执行刘奎修、龙志安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鸿木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惠州市鸿木家具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1449号仲裁裁决书(终局)、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1334仲裁裁决书(终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工伤各项赔偿款41.4944万元,并承担两案执行费用6029.5元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得拍卖款99560.8元,扣除两宗案件的执行费后,按照债权人达成的分配方案已将执行款分配给两申请执行人,余款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惠州市鸿木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朱廷科审判员 黄智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立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