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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吕某与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286号原告吕某。被告付某甲。原告吕某为与被告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霞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上半年认识后自由恋爱,不久后双方同居,双方于2010年4月生儿子付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开始双方关系还好,但由于双方年龄差距大,还是缺少共同语言,被告在生活上也不太会照顾原告;被告对生活苛刻,把所有的收入都隐藏,却又要管原告的收入,日常生活的全部开销都是原告承担;就有关开销的事,他就不同意,双方为此经常争吵,双方由此产生裂痕并日渐疏远,双方性格实为不和。原被告于2014年就因为日常花销的事情争吵并至打架,原告由此对婚姻彻底绝望,原告自此另找工作和被告处于分居状态。被告对原告的离去不理不睬,所以,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付某甲未到庭,其书面辩称,被告与原告系自由恋爱成婚,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被告在义乌务工多年,原告于2008年起与被告一起居住至去年十月,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关系和睦,感情深厚,平常生活开支及用度大多数都是被告支付,并未如原告说的隐藏收入的事实,我们并非经常吵架,而吵架的事由是原告因故跑出去一个多月,双方引发的争执。跑出去一个多月的事由,是作为一个男人无法忍受的,不便多说。总之,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今儿子才六岁,正是需要父母的关爱,对于原告先前的过失,被告会予以谅解,只要她从此自我约束。至于有关被告的不足,被告会改过。因此,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希望原告能回到被告身边,恳请法院在审理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以及付某乙系原、被告婚生子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原告吕某与被告付某甲认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生育儿子付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为深厚。原、被告育有一子,只要双方从子女的健康成长及家庭的和谐美满考虑,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原、被告还是有和好可能的。从本案来看,原告吕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对于原告吕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3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俞霞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