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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22号原告宋某,女,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郑某,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蔡秀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