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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5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霞与被告刘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霞,刘飞,王艳娥,刘小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981号原告李海霞。被告刘飞。被告王艳娥。被告刘小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霞与被告刘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霞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全部退还原告李海霞。审判长 叶 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绥绥 关注微信公众号“”